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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政策咨询哪个部门?当地拆迁政策从哪里看

2024-03-31 14:16:46 浏览

可以直接向拆迁工作人员询问或到拆迁办的办公室进行查询,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可以直接咨询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如果受阻的话也可以从网上进行查询。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如果上述途径存在障碍,也可以直接在网页上搜索当地房屋征收部门的官方网站,进入官网的公告中查询相应标准。

拆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与补偿标准及征地情况息息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那么这些信息具体有哪些呢?(1)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3)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5)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拆迁问题找哪个部门

一、拆迁问题找哪个部门1、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可以找以下部门:(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2)人民政府。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在拆迁期间私拆他人房屋违法吗在拆迁期间私拆他人房屋一般是违法行为,具体如下:1、私自拆除他人房屋,在民事上属于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2、如果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农村拆迁咨询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农村拆迁可以咨询的部门具体有:1、发布征地公告,咨询县级国土资源局;2、发布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咨询县级人民政府、村委会;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咨询县级人民政府;4、发放征地拆迁款,咨询县级人民政府中的土管部门、村委会;5、期限内拆迁,咨询拆迁办。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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