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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拆旧房建新房的政策?农村拆老房建新房政策

2024-03-12 15:22:43 浏览

农村拆旧建新房的政策是:国家明确提出推动农村住房清理整治工作,将农村破败、倒塌的无主房屋进行拆除处理,并将开展一户一宅整治工作,将违法一户多宅进行拆除整治。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旧房子改造:

1、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将需要改建的房屋拍照,写申请,并携带土地证、防尘证房屋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2、没有房产证,但是土地证上标注的街坊邻居都清楚,同样的,将需要改造的房屋拍照,携带土地证、身份证、老房子照片,去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3、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上标示不清楚的,就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证给予重新认证后,才能够提出申请改建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翻建或者是改建房屋,道路必须要获得审批手续,首先向村里提出申请,再由村里报到乡镇政府,经过乡镇政府审核只有,县区级政府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始进行相关建造活动。

农村老房子拆了重建的政策

农村老房子拆了重建的政策标准如下:1、不能超过规定的房屋高度标准,国家规定农民可以采用垂直和水平分户两种布局方案:第一种是垂直分户,这类情况下是2到3层的高度标准,第二种是水平分户,高度标准是4到5层。

住房层高一般宜在2.6到3米之间,但每层高度不能超过3.3米;2、不能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翻建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来建造房屋,各地对宅基地面积也都有相关的标准,如山西最高面积为133平米,河北不能超过200平米,如果未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建造将会面临罚款等处罚;3、违反一户多宅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

两种情况是不能新建、翻建、翻修房屋的,具体如下:1、将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卖的,卖方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自然也不能新建或者翻建;2、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却已经将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也不能再次获得宅基地,更加不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自建、翻建房屋。

农村房屋质量鉴定监管部门:1、房屋质量鉴定要找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比如建设局监理公司或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2、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使用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是目前常见也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3、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在农村想要新建房屋的,首先需要按照宅地基审批手续申请合法宅基地,按照审批结果新建房屋,绝对不可在农用地、保护区、基本农田等非建设用地上新建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旧房拆建翻新政策

农村旧房拆建翻新政策规定如下:

1、改造方式

(1)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2)在住户自愿的前提下,经乡镇村协调,由不属于危改对象的建房户把自己原有的安全住房(经鉴定)有偿置换给危改户居住,腾房户可享受到新村统建新房的扶持政策,置换双方实现双赢,间接地让危改户享受危改政策;

(3)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

2、改造要求

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房面积和总造价,绝对禁止因改造而出现致贫现象发生,新建住房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o平方米以内。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o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家庭(含g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乡镇(区)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指导农户先建4o到6o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3、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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