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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方面的免费律师咨询?农村土地纠纷免费律师咨询

2024-03-08 13:01:19 浏览

法律分析: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土地补偿律师咨询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须知第5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服从农田基本建设。

服从国家建设用地要并依法取得合理补偿。

”因而农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据,合法征地理应受到保护。

一、补偿标准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适用地区:鹿城镇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354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适用地区:赵集镇,王店乡,会龙乡,柴集镇,新村镇,三塔镇,田集镇,苗集镇,柳沟镇,朱寨镇,焦陂镇,许堂乡,王堰镇,段郢乡,中岗镇,黄岗镇,张寨镇,地城镇,王化镇,公桥乡,龙王乡,于集乡,方集镇,曹集镇,老观乡,郜台乡,王家坝镇,洪河桥镇。

颍上县: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84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安置补偿倍数16);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72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11)。

适用地区:慎城镇,江口镇,陈桥镇,迪沟镇,古城乡,谢桥镇。

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1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统一年产值15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

适用地区:南照镇,润河镇,八里河镇,夏桥镇,黄桥镇。

第三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660元/亩(统一年产值15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2950元/亩(统一年产值15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

适用地区:江店孜镇,刘集乡,盛堂乡,半岗镇,关屯乡,黄坝乡。

第四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440元/亩(统一年产值15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28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

适用地区:其他地区。

二、社会评价“由于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不是一种集体收益,其受益主体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土地补偿费是基于其集体成员身份而来的。

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劳动和贡献无关,因此,不存在所谓收益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问题。

同时,考虑到集体土地被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时,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

虽然该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附着物和青苗补助、按照补助及土地投资的增值补偿,但这些都是属于承包人的实际损失所理应获得的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直接影响到承包人今后的生活保障和经济收入,因此,土地补偿费在分配上应主要用于被征地承包户的补偿。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基于性别歧视等原因进行差别待遇的做法,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平等原则,属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侵害。

因此,只要是合法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对土地补偿费用均应获得相应的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农村土地纠纷律师咨询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行政调解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 调解协议书 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 调解时不能带有自己的感情,不能决而不调,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时间越久,越会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带来麻烦和被动。行政调解不成时,要及时进入处理阶段。 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 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 行政处理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可参照《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先认真审阅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要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查阅有关历史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现场勘察。在争议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后,要制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要写明下列各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3.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4.处理结果。5.不服处理的补救措施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要注意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如发现有下列问题,受理机关在收到处理申请书 7个工作日内,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的具体要求不 符合法律规定 。3.无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4.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争议等案件。受理机关如发现上述问题仍然进入处理程序,将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具体办案人员如果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及早回避。当事人如对《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 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 提起行政复议 。 诉讼 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土地纠纷的民事诉讼。《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如未发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没有引起生命财产等严重损害后果的诉讼属民事诉讼。这类 民事诉讼案 件虽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调处,但这种行为是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请求进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是调处者,不是诉讼的参与者或关系人,所以不参与该项诉讼。诉讼当事人仍为原来争议的双方。这类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其目的是为了更快更好地解决土地纠纷,减少诉讼,以便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平息事端。 土地纠纷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即不服处理一方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 土地使用权人 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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