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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子女上学政策?拆迁户孩子上学政策

2024-03-09 00:49:53 浏览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依法保障拆迁户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权益。

已迁户符合“三对口”入学政策的在对口学校入学,迁户但不合符“三对口”入学政策的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由县教委根据学校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

未迁户的,其子女可在原户籍地对口学校入学,也可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由县教委根据学校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

组织拆迁的单位、机构或工作人员等在拆迁工作中承诺拆迁户子女入学事项若不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其作出的承诺无效,相关学校也不予落实。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拆迁引发的上学问题及补偿等?

1、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法律分析:家长可以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儿童随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户、同住的户籍卡(本)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际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带孩子到户籍所在地的划片小学报名。

3、法律分析:如果孩子家庭住房已拆迁,应出具“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折”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材料,证明自己确实没有重新购房,有困难的拆迁户(因各种原因未购买新房的)其子女可以在原施教区入学就读。

4、因特殊情况造成户籍与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入学学区。

5、法律分析:《关于城市重点工程拆迁中被拆迁户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凡因城市重点工程项目拆迁的拆迁户,两年内其子女可凭拆迁协议书、原户口簿等到原房屋所在地区上学,享受学区内儿童入学同等待遇。

6、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拆迁户子女上学政策

法律分析:家长可以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儿童随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户、同住的户籍卡(本)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际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带孩子到户籍所在地的划片小学报名。

法律依据:《城中村改造拆迁户适龄子女入学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在原居住地申请入学,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年内(即适龄儿童出生日期在协议签订之日前),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和经市征收住保办审核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到施教区学校申请入学。但期间因学区调整不再在调整后学区的应当除外。

第二条 在安置地申请入学,“已经安置或自购产权房的也可持家庭户口本、房产证到按新置房产所在地学区学校申请入学。住户不一致的,在拆迁当年可视作住户一致。

第三条 统筹安排入学,被征收人不愿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同时又没有产权房的,由锦城中心学校按无房户统筹安排入学,但不得择校.

第四条 非起始年级,仍按原入学学校就读,不办理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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