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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拆迁不合理怎么办?不合理拆迁老百姓如何维权

2024-03-08 23:12:08 浏览

不合理拆迁老百姓的维权方式具体如下:1、首先要考虑和拆迁方进行协商处理,因为协商的方式相对来说更加简单便捷,对于拆迁双方的时间也可以更大限度的节省。

同时,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协商之前,被拆迁方应当对于自身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充足的了解,以保证自身在协商时有足够的理由;2、如果协商不成,可能就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进行解决;3、拆迁方认为自己得到的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在得知结果起60日之内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就需要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方式来进一步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应该是在6个月之内。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当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要求举行听证;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关于当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一、当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1、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听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二、违章建筑被拆迁有补偿吗 首先,根据当前的法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拆迁时,不予补偿。 其次,以下几种情况即所谓的违章建筑: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建筑。 所以,若是符合以上情况的违章建筑,那么即可能无法拿到补偿。 不过,因为实际中的情况不一,由以下情形造成的违章建筑也可以获取补偿: 1、《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搭建的建筑; 2、无故意抢种抢修获取补偿的建房,比如一些不懂法,不知道当前政策的人搭建的建筑; 3、因为房屋主管部门过错搭建的违章建筑,比如因审批问题建成的违章建筑。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要求举行听证;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房屋拆迁评估不合理怎么办

房屋拆迁评估不合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与拆迁管理部门协商。

业主可以与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说明评估结果不合理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期得到更为合理的评估结果;2、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

业主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复核或重新评估房屋的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3、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业主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拆迁的标准包括:1、拆迁范围。

这包括哪些区域需要拆迁、拆迁的街道、社区和具体房屋等;2、拆迁补偿标准。

这包括根据不同类型房屋的面积、房龄、位置等因素确定的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其他可能的补偿项目,如搬迁补贴、安置补贴等;3、拆迁补偿的发放方式。

这包括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发放拆迁补偿;4、拆迁程序。

这包括拆迁顺序、拆迁时间、拆迁方式等;5、拆迁后的安置问题。

这包括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拆迁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了解。

此外,一些拆迁涉及的问题,如拆迁的程序、拆迁补偿和安置等问题,可能会涉及到法律和政策的方方面面,建拆迁前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免在拆迁过程中遇到问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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